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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哪一方承担法律风险?

发布者: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哪一方承担法律风险?  时间:2023-12-11 22:23:14  浏览:

2021年8月13日,魏某入职某服饰公司,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8月12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恰逢公司业务忙,把续签合同之事给忘了,直至10月13日,魏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分歧而辞职,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结清了工资。但魏某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属违法,须支付二倍工资。公司负责人不愿支付,并提出,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留岗,必须自己先提出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事。负责人还认为,魏某既然懂法,事先就有义务提醒公司及时续签,造成两个月没签,魏某也有责任。双方争执无果,魏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服饰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都能提出续签的动议。但是,法律只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未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出续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因服饰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案 件 分 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要续签应当先由谁提出的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既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动提出续订邀约。但是,无论哪一方提出邀约,按期签订合同的责任都在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法律对用人单位有30日“宽限期”。如果用人单位决定或同意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续签,否则有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又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在合同签订30日“宽限期”内,魏某没有表明过拒绝续订的意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服饰公司逾期未履行签订义务,须承担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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